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离婚后,徐某某在整理被告李某某遗留物品时,发现一处位于本市核心地段的商铺登记在被告名下,该商铺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鉴于原告徐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及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及权属变更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且未在离婚时分割。被告李某某虽出庭应诉,但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在庭前组织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财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本市核心地段的商铺(不动产权证号:XXXX)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XXX万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