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朱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江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朱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江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等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被告朱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意向书及付款凭证,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江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涉军婚姻,但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审慎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