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冯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系夫妻,冯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吴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冯某退役后办理过户手续”。后冯某退役,吴某要求立即过户,冯某以该条款隐含“需双方共同生活至退役”之意为由拒绝,主张该房产实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待退役后过户”条款的法律性质解释,涉及涉军婚姻特殊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吴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及冯某退役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旨在证明协议真实有效且过户条件已成就。冯某则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其曾口头表达过保留房产所有权的意图,主张协议存在歧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通常含义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目的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对于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轻易推定附加条件,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