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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孙某涉外离婚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但未列明具体债务明细。后杨某独自清偿了孙某名下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境外债务,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债务实为孙某个人债务,要求孙某全额返还其垫付款项。孙某抗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离婚协议中的“各半承担”条款应视为对债务性质的确认,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模糊的债务分担条款是否构成对债务性质的重新界定,以及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当事人对一审事实无新证据提交,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提交了境外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凭证及双方离婚协议原件,并辅以双方过往通信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被告孙某仅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账单,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债务性质的沟通内容,以核实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返还垫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未明确列明的债务分担条款,法院应结合资金流向及证据综合认定债务性质。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协议约定“共同承担”,也不得对抗实际清偿方对非共同债务方的追偿权,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