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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原系夫妻,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于某长期驻守边疆,韩某对家庭共同财产状况了解有限,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于某名下的一处位于内地的隐蔽房产。离婚后,韩某发现该房产登记在于某名下,且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于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涉及军人隐私,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遗漏房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需兼顾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购房资金流水,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价值及来源进行鉴定。于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主张房产系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并听取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比例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韩某与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分割。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军婚姻案件时,既依法保护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又注重平衡军人特殊职业性质,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统一,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