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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陆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过户至于某名下,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生效后,陆某以房产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且未按期支付赔偿金。于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款项。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告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抵押合同,主张房产无法过户系因银行限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过户可行性及赔偿金额进行协商。鉴于涉外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法官释明法律后果,促使双方正视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于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二、被告陆某于过户完成后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存在抵押等客观障碍,当事人仍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高效化解了涉外家事纠纷,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