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郭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郭某怀孕。双方于2023年10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郭某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刘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郭某未按约支付首期补偿金及后续抚养费。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履行协议义务。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孕期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协议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刘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郭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经审核电子数据真实性及协议合法性,确认被告未履行协议义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二、被告郭某自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背景下,当事人仍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