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何某某所在单位债务,经合谋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徐某某,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后何某某反悔,拒绝复婚并主张离婚有效。徐某某遂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请求确认离婚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军婚姻及虚假离婚逃债,争议领域聚焦于过错损害赔偿及婚姻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徐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行为。被告何某某提交鉴定意见,申请对聊天记录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佐证其主张。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关于“假离婚”合意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无效;二、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对于涉军婚姻中的恶意逃债行为,法院通过认定离婚协议无效并支持损害赔偿,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规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