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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2年,沈某某以徐某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解释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条款,主张徐某某阻碍其正常探视。沈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报警回执,证明徐某某曾实施暴力并限制其接触子女。徐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探视受阻系因孩子意愿及沈某某情绪不稳定,拒绝变更抚养权。双方对协议中“合理探视”的具体标准产生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探视权的行使边界及抚养权变更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试图证明徐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阻碍探视行为。徐某某提交了子女意愿说明及社区调解记录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内容比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抚养权变更及探视权行使的审慎态度。裁判启示在于,仅凭单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严重阻碍探视或暴力持续情形,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及证据链完整性,避免滥用探视权干扰子女正常生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