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曾某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曾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林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多次催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曾某所有,债务由林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林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遂起诉林某与曾某。林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请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曾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系对过往贡献的补偿,且已办理登记,协议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协议效力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债权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前后无共同生活事实,且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曾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合法性。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签字笔迹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虽笔迹真实,但结合其他证据链,法院认定双方缺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林某与曾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林某其他诉讼请求;三、涉案房产及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重新分割,并确定未成年子女由曾某直接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司法实践表明,若当事人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且无共同生活意愿,其财产分割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这警示公众不得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