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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家庭所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后冯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拒绝配合过户马某某名下的房产。马某某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涵盖双方名下全部房产。争议焦点在于“家庭所有房产”这一模糊表述的解释,涉及继承与析产领域的财产界定。双方对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分歧,马某某认为涵盖全部共同财产,冯某某则主张限于特定房产,导致履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约时双方意图将全部房产赠与子女。冯某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仅处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的文义及证人关于签约背景的证言,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马某某与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房产归子女所有”条款,涵盖双方名下登记的全部房产;三、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马某某名下房产的过户手续;四、驳回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家庭所有房产”等概括性表述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签约背景,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防止一方利用模糊条款逃避财产分割义务,对家事审判中协议条款解释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