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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平分。离婚后,江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银行存款及境外股权,并在协议签署后迅速转移资产。江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主张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周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提供相关财务凭证,双方对隐匿财产的具体数额及归属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复杂的跨境资产追踪与家庭财产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异常记录、境外公司注册信息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周某某虽出庭应诉,但未能就资产去向提供合理说明,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资金流向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二、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被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三、鉴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该部分财产时,对被告少分或不分,最终判定原告江某某获得该部分财产价值的百分之八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鉴定意见,对恶意转移资产方实施“少分或不分”的惩罚性裁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