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赵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赵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麻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资产的追索权。双方对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证明麻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价值及资金流向进行鉴定。被告麻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试图证明商铺来源。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转的时间节点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查明该商铺虽登记在麻某某名下,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中涉及该商铺的部分;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赵某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60%,被告麻某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瞒资产逃避法定分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