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吴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二人因共同经营生意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偿,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大部分财产归吴某所有,债务由蒋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蒋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恢复原状。吴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处分,且孩子由蒋某抚养,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哺乳期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但事实清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蒋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曾口头约定“假离婚”以规避债务,并提供了双方与债权人的沟通记录作为佐证。被告吴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转移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当事人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掩盖非法目的,不仅无法实现逃债意图,还可能面临财产被强制执行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