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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办理登记离婚。离婚后,麻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麻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审理中查明,朱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对隐匿财产存在主观恶意。麻某提交了商铺登记信息及朱某承认隐匿行为的录音(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借款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资金流向证明。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隐匿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商铺权属证书复印件及朱某承认隐匿行为的录音资料。朱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商铺为其个人债务购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法院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朱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隐匿财产过错,商铺归朱某所有,朱某需向麻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60%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朱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并体现了在财产分割中对实施家庭暴力及恶意隐匿财产一方的不利评价。通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解决了纠纷,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