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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江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中国籍)与江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江某因“感情破裂”向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协议履行期间,郭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遂以江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默示条款为由,起诉要求江某支付该款项。江某抗辩称,协议签署时双方已就所有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且协议文本未明确列明“同居”为赔偿触发条件,郭某系事后追加诉求。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江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作为主要证据,主张江某存在法定过错。江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沟通邮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签署协议时已知晓彼此过错并达成和解,协议系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涵盖事后发现的过错行为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证据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一揽子解决”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协议未明确保留对特定过错行为的追索权,且双方已签署最终和解协议,法院通常认定当事人已放弃后续索赔权利,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稳定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