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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系夫妻,江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徐某某所有,但需待江某某退伍后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江某某以协议中“退伍后”指代不明为由拒绝履行,并主张该房产涉及其军人特殊安置利益,应重新分割。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江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声称徐某某曾口头同意暂缓过户以照顾其军旅生涯,但徐某某否认该录音真实性,认为系剪辑伪造。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军人配偶房产过户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针对江某某提供的录音,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未经过剪辑,但内容语境模糊,无法直接证明徐某某放弃权利或变更协议。鉴于双方对书面离婚协议无实质争议,仅对“退伍后”这一时间节点的解释存在分歧,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依据书面材料直接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过户条款有效;二、被告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徐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被告江某某关于重新分割该房产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军人婚姻的特殊条款解释规则。法院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定书面协议效力优先于模糊的口头主张,既保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尊重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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