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军人)与孙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孙某某。2023年,孙某某在整理赵某某旧物时,发现其婚前曾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赵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其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均不知情,不应分割。孙某某则认为该商铺虽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婚后有共同还贷记录,应属共同财产。双方协商未果,孙某某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军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后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存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赵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形式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核实,以确认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孙某某关于分割商铺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商铺增值部分的一半款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军人婚姻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对家庭贡献的认可,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