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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出售,所得款项50万元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且马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朱某认为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马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笔售房款。马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朱某早已知晓该资产存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马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朱某提交了商铺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售房款未分割及马某隐匿财产的事实。马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双方离婚前的聊天记录,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朱某知情。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来源及产权登记时间,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朱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马某向朱某支付涉案商铺售房款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精准认定财产性质,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