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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黄某离婚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并积累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借款偿还责任,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房产、车辆及公司股权归黄某所有,所有债务由郭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此后,黄某立即将名下资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而郭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李某发现该异常后,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并要求黄某在受赠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李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资产转移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在离婚前已存在巨额债务且资产转移具有明显的逃避执行特征。郭某与黄某辩称离婚系感情破裂所致,财产分割系自愿协商,否认存在恶意逃债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以判断双方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确认郭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三、黄某应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对李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通过审查资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的关系,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定债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