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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朱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给陆某以抵偿债务,剩余共同存款平分。协议签订后,陆某依约搬离,但朱某未按期办理房产过户。陆某发现朱某在协议签署前后,通过虚构借款将账户内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陆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朱某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并重新分割。朱某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意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陆某主要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朱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一日向案外人转账50万元,且该款项无合理用途。朱某提交了部分日常消费记录作为抗辩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存在疑似隐匿财产情节,但原告在审理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诚信诉讼,避免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