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朱某诉江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原系夫妻,江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江某名下但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朱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江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朱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财产隐匿情节,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申请对房产价值及来源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江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江某同意将涉案房产归朱某所有,朱某向江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3. 江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债务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离婚协议,对于未分割的隐匿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权益的保护,以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的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