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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蒋某,存款平分。2023年,麻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高管之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通过虚构债务方式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麻某认为蒋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5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蒋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彻底清算,麻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蒋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及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作为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隐匿事实。蒋某提交了婚前借款合同及还款凭证,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债务清偿。双方围绕资金性质及是否构成隐匿转移展开激烈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后台数据,核实了转账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资金系恶意隐匿且非正常家庭支出或合理债务清偿时,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既判力,防止滥用诉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秩序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