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近期,赵某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位于某地的商铺租金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赵某目前处于哺乳期,需抚养幼子,经济压力较大,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被告黄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且承认当时存在隐匿意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与分割,以及是否因女方哺乳期而予以倾斜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租赁合同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涉案租金收益的存在及被告的隐匿行为。被告黄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支出凭证,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鉴于双方对财产性质无争议,仅对分割比例存在分歧,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租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向原告赵某支付该笔款项的70%作为分割款,原告赵某放弃其余部分;双方确认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方少分或不分。同时,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妇女及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调解优先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