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于某名下某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023年,邓某发现该笔存款,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于某辩称该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邓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疏忽未列入协议,并非遗漏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是否属于“遗漏”,以及涉军婚姻中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邓某主张该存款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共同财产;于某则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积蓄。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账户查询记录,主张被告隐瞒共同财产。被告于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资金流向追踪记录及服役期间的相关证明,抗辩该款项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具体条款及双方对财产状况的认知程度,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列明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明知财产存在却未分割,视为对权利的处分,不构成遗漏。同时,涉军婚姻中需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