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马某某因婚内过错向高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协议履行期间,高某某发现马某某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行为,遂依据协议中关于“重大过错”的补充解释条款,主张马某某应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马某某否认该行为构成协议约定的重大过错,认为协议已涵盖所有赔偿事宜。双方就协议条款中“重大过错”的具体范围及是否包含持续同居行为产生争议,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行使问题,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高某某提交了一段马某某与他人共同出入住所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其存在持续同居行为,以支撑其关于协议条款解释的主张。马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该视频仅能证明偶尔接触,不足以构成协议约定的重大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马某某同意在原有十万元基础上,额外支付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及探视事宜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重大过错”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中,应兼顾隐私保护与实质公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