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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谢某所有,刘某配合办理过户,并约定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然而,刘某在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长期拖欠抚养费。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强制过户。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履行争议,核心争议领域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与强制执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谢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办记录;被告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经济困难,但未能提供已履行配合义务的证据。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及履行障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另一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同时,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平衡了财产分割与抚养义务,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