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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被告名下的一处隐蔽商铺。2023年,黄某发现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购置,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被告在离婚期间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发生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原告主张被告恶意隐瞒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商铺。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商铺购置合同等书证,证明商铺系婚后共同购买且被告存在隐匿行为。被告麻某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的反证,试图证明商铺来源及原告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商铺购置时间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证明系被告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隐匿财产及家暴情节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证据链,平衡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财产,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同时提示司法实践中对“遗漏财产”认定的严谨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