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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朱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朱某,存款平分。2023年,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外籍身份优势,在境外开设账户并持有大量加密货币及海外信托受益权,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马某主张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资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继承所得,且马某在离婚时已知悉相关线索却未主张,现起诉属恶意拖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的境外金融资产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当事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对境外资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审理中,马某提交了区块链交易记录截图、境外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公证认证文件,证明朱某持有上述资产。朱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继承公证书。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起诉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境外隐匿财产,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且被告能证明其合法性或原告在离婚时已知悉,法院将驳回诉请,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司法效率。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