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林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但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林某主张该商铺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张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林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购房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并申请对购房资金来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证实购房款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张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林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举证责任分配在财产性质认定中的关键作用。裁判启示在于,即使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隐匿行为将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