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离婚后,曹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及一套小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曹某某主张焦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主张焦某某存在过错,请求损害赔偿。焦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曹某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及两名知情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存款及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焦某某隐匿。焦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查明焦某某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焦某某向原告曹某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25万元及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同时,在分割遗漏财产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及过错赔偿,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