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彭某主张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发现于某在离婚时隐瞒了一笔来自其已故父亲的遗产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彭某所称家暴缺乏实质证据,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及彭某关于家暴及财产隐匿的主张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指控,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试图证明家暴及财产隐匿事实;被告于某提交了遗嘱公证电子文档及资金流向说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中,主张对方隐匿财产或存在家暴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维护了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与证据规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