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陈某应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陈某仅支付两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蒋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陈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剩余损害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陈某违约事实;陈某则提交部分还款凭证,辩称因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能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蒋某支付剩余离婚损害赔偿金八万元及逾期利息;双方确认房产过户义务已另行通过执行和解程序解决,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单方免除义务。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为类似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