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胡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事宜。离婚后,韩某发现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双方婚内育有一女,且女儿目前尚处于哺乳期,韩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进行分割。胡某承认该商铺存在,但辩称其价值较低且已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拒绝分割。双方就商铺权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物证,证明该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被告胡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支出。合议庭重点围绕商铺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及是否属于隐匿财产进行质证与调查。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考虑到子女处于哺乳期,由韩某取得商铺所有权,并向胡某支付商铺评估价值50%的折价款;3. 胡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倾斜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