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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曾某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曾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约定“若女方再婚,男方有权变更抚养权”。2024年1月,江某某发现曾某某疑似与新伴侣同居,遂以曾某某再婚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曾某某辩称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并未登记结婚,且江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主张协议条款中“再婚”应严格限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登记,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再婚”条款的解释范围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曾某某与新伴侣共同出入住宅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和聊天记录截图,主张曾某某已构成事实上的再婚或同居,符合协议约定的变更条件。被告曾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视频未显示完整生活状态,且强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协议字面含义。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江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若女方再婚,男方有权变更抚养权”的条款有效,但鉴于被告曾某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再婚,故触发条件未成就。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时,应结合法律定义与立法目的进行限缩或扩张解释。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出仅凭同居事实不足以触发基于“再婚”的抚养权变更条款,体现了司法对协议自由与儿童权益保护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