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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配合过户。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条款表述为“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后因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主张该债务属共同债务,要求李某分担。李某辩称协议已明确债务各自承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并判令李某承担一半。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个人流水,主张债务已约定由个人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随后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债务用途的证据链,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被告李某所负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共同债务分担款25万元;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若一方能举证证明所谓“个人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亦不影响离婚时内部责任的分担。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应结合债务实际用途,而非仅拘泥于文字表面,以实质公平保护配偶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