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并在国内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子女由邓某抚养,董某支付抚养费,但关于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仅约定“每月可探望一次”,未明确时间与地点。离婚后,董某试图通过视频通话行使探望权,邓某以影响孩子生活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明确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子女抚养安排,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与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邓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过往沟通记录及子女日常作息证明;董某则提交了部分视频通话录音,主张其探望意愿及邓某的不合理阻挠。双方围绕“每月一次”的具体执行标准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歧义性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邓某的诉请。明确董某每月第一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可在指定公共场所探望子女,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干扰子女正常生活与学习。若董某未按约定方式行使探望权,邓某有权拒绝,并可视情况申请变更执行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子女抚养执行中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细化探望权行使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稳定生活需求,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