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周某离婚协议效力及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规避彭某对外所负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全部共同财产归周某所有,债务由彭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彭某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彭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彭某遂以“虚假离婚、恶意逃债”为由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析产。周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返还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彭某提交证人证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债务形成时间线证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周某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公证文书,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动机、债务发生时间与财产转移的关联性,以及双方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等事实,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二、涉案房产及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原则重新分割,彭某分得60%,周某分得40%;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司法实践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