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孙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吴某主张权利,吴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后,依据离婚协议起诉孙某追偿。孙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吴某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系吴某胁迫签署,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内部追偿与外部清偿责任的区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债权人出具的清偿证明,主张孙某违约。孙某提交了笔迹鉴定意见,申请对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签名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重新鉴定,并提交了双方婚内经济往来记录,试图证明债务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未启动现场庭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同时强调了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书面审理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慎采信,体现了对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为类似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