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离婚后,曾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并主张该条款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麻某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保障子女权益,曾某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就协议中“待子女成年后过户”条款的性质产生争议,麻某诉请确认该条款有效并排除曾某的抵押权处分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麻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抵押登记电子数据,证明曾某擅自处分财产的事实及双方原意。曾某辩称协议未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条款的解释逻辑,围绕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合同解释规则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麻某与曾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二、驳回曾某关于重新分割房产的抗辩;三、曾某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利益的财产约定,即便未即时办理过户,亦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判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维护契约精神,对类似“附条件赠与”性质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解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