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被告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被告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及存在收益行为。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行为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陈某某所有;二、被告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王某某于上述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五万元;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也不影响协议效力。对于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修复关系、实质化解矛盾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