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债权人主张于某某偿还全部债务,于某某遂向谭某某追偿。谭某某在再审中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系于某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隐匿婚后共同财产所得,旨在逃避债务。谭某某提交新证据显示,于某某在离婚前半年将大额存款转移至亲属账户,且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并非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谭某某认为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由于某某承担主要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亲属账户流水及债权人催款函等书证。于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亦未出庭应诉。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财产隐匿事实对债务分担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由于某某承担70%的债务清偿责任,谭某某承担30%;三、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债务分担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依职权调整内部追偿比例。裁判启示在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与债务约定需以真实、合法为基础,恶意规避债务的行为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