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过户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向冯某某披露该财产信息。冯某某认为吴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房产。被告吴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离婚协议书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涉案房产系婚后取得且被被告单方转移。被告吴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亲属代持协议,主张房产来源合法。鉴于案件涉及财产隐匿争议,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房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进行了多轮磋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某存在隐匿行为;该房产归被告吴某某所有,被告吴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即便双方曾签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协议,若存在恶意隐匿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