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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邓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李某,共同债务由邓某承担。2023年,李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段录音,证明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邓某承担清偿责任。邓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亏损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协议已对债务作出终局性安排。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债务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对未披露债务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李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录音),旨在证明借款用途为家庭共同生活。邓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对录音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内容的完整性及借款资金流向,结合一审认定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李某与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张某所负5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三、邓某应向李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25万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列明的遗漏债务处理规则。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对外清偿后仍有权向原配偶追偿。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需全面披露债务,同时也保护了不知情的配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