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在整理焦某某父亲遗留物品时,发现焦某某在离婚前已继承其父名下的一处房产及相应存款,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曾某某主张该部分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遗漏未分割,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焦某某辩称该继承财产已明确归其个人所有,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视为对全部财产的概括性处分,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及银行流水,证明涉案房产及存款系婚内继承所得且未分割。被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双方已就所有财产达成终局性分割。双方围绕“遗漏财产”的认定及“概括性条款”的效力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展庭审调查,直接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涉案房产折价款的一半;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确实不知晓且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婚内继承所得但未实际管理的财产,不因概括性条款而丧失分割请求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