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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为规避共同债务,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孙某某、债务由徐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徐某某发现孙某某存在转移隐匿财产及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依据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执行范围,涉及家庭暴力过错认定与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物证包括:双方为避债签署的虚假财产分割协议草稿、孙某某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以及婚后共同财产被孙某某恶意转移的银行流水。孙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履行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规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及家暴证据的真实性,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某某承认存在家庭暴力及转移财产行为,同意向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徐某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双方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但损害赔偿部分有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规避债务行为无效,但基于真实过错(如家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受法律保护。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打击恶意逃债,同时保障无过错方在婚姻破裂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