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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离婚时未披露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曹某某遂起诉要求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并主张该商铺为遗漏财产应重新分割。曹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商铺权属证明,证明焦某某实施家暴及隐匿财产。焦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家暴情节轻微,拒绝赔偿及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曹某某围绕家庭暴力事实及遗漏财产提交书证,包括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档案。被告焦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家暴行为的严重性及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关于分割遗漏商铺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同时,对于离婚时未提及的财产,若无法证明系故意隐匿,法院可能依据现有证据不予重新分割,体现了对既判力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