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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高某父亲遗留的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2023年,陆某得知该房屋已被高某单独继承并登记在高某名下,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析产分割。高某辩称该房屋系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是否涵盖未列明的继承财产,以及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内的遗漏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高某父亲死亡证明、宅基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及高某单方处理该房屋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该财产存在且高某存在隐瞒行为。高某提交了家庭内部关于财产分配的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见证人证言,主张该财产已包含在概括性条款中。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陆某因意识到诉讼风险及证据效力问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原告可依法行使撤诉权。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尽可能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使用模糊的兜底条款,以减少后续析产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