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江某某为逃避对第三方巨额债务,与胡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江某某,全部债务由胡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江某某迅速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其亲属名下,且未实际履行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胡某某发现江某某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逃避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江某某共同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该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债权凭证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江某某在离婚后迅速转移资产且无还款行为。江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债务分担系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前后的资金流向及双方行为异常性,确认存在“假离婚真逃债”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胡某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三、江某某对涉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将穿透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意图,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约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