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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曾某某因长期遭受陈某某的家庭暴力及精神控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医,留存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医院诊断证明。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某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曾某某经济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陈某某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拒绝配合过户。曾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若未登记离婚则补充主张),并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某辩称曾某某存在过错,拒绝支付补偿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过错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曾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及控制行为;同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报警回执。陈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款50万元;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四、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补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审查协议形式合法性,更结合家暴事实对弱势方予以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救济功能。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